提问

“伤害赔偿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大律师网 2016-12-29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原告田某某向法院诉称, 2003年5月19日下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坝内谈论有关事情时发生抓扯,被告陈某将原告田某某推倒在地,致原告田某某受伤。2003年5月27日,原告田某某入住自贡市

案情:原告田某某向法院诉称, 2003年5月19日下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坝内谈论有关事情时发生抓扯,被告陈某将原告田某某推倒在地,致原告田某某受伤。2003年5月27日,原告田某某入住自贡市贡井区中医院住院治疗71天,其住院费及相关费用已由被告陈某全部承担。2003年8月2日,原、被告达成《伤害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田某某续医费、生活不便的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000.00元,此款于2003年9月5日交付10,000.00元,2004年至2006年分三次付清。协议达成后,被告陈某按协议支付原告10,000.00元,余款3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田某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2003年5月19日下午,被告并未动手打伤原告,原告的伤是在发生纠纷9天以后才形成的,与被告无关,不应赔偿。双方签订的《伤害赔偿协议书》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原告胁迫所签,属无效协议。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及10,000.00元属借款,原告应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与原告田某某达成的《伤害赔偿协议书》是被原告所胁迫所签,其已支付的医疗费及给付的10,000.00元属借款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达成的《伤害赔偿协议书》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遂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田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30,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笔者认为:法院支持本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伤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本案被告陈某给原告田某某造成人身损害后,双方对赔偿金额及支付时间达成《伤害赔偿协议书》,是双方对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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