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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

大律师网 2016-12-30    人已阅读
导读:[论文摘要]:《道路 [12]参见王良元著:《商业性责任保险纠纷中被害人应可直接起诉保险人》,载2005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报》之《综合业务》栏目。 [13]参见王良元著:《商业性责任保险纠纷中被害人应可直接起诉保险人

  [论文摘要]:《道路

[12]参见王良元著:《商业性责任保险纠纷中被害人应可直接起诉保险人》,载2005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报》之《综合业务》栏目。

[13]参见王良元著:《商业性责任保险纠纷中被害人应可直接起诉保险人》,载2005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报》之《综合业务》栏目。

[14]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实行免责原则。保险公司以及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与自身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其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且只有在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时,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

[15]参见迟建刚著:《一个法理水平很高的判决》,载 2005年3月8日《山东法制报》。

[16]参见马英杰著:《保险公司应在确定过错责任后赔付》,载2005年7月5日 《人民法院报》之《法庭内外》栏目。

[17]参见迟建刚著:《一个法理水平很高的判决》,载 2005年3月8日《山东法制报》。

作者:李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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