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邀请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投资、集体投资以及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大规模修缮等各类建设工程,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进行封锁或者垄断。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限和总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各部门和国家直属单位、军队直属单位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在宁以及自治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并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项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或者工程监理等中介组织代理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资信证明;
已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和施
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取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办法包括:
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组织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二个以上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可以选择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行议标,但必须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