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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豁免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函

大律师网 2016-12-31    人已阅读
导读:证监会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中

证监会

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中川国际”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中川国际”51.12%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中川国际”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中川国际”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川国际”,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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