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比例】关于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存范围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社会投资项目(指除国家财政投资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统一缴存。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比例
(一)一般规定
1、商住楼工程,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的比例为工程中标造价的5%。
2、社会投资性质的公益性建筑工程(学校、医院、城市道路、桥梁等),缴存比例为3%。
3、社会投资性质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比例为4%。
(二)为提高有关责任主体的创优意识,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取得业绩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项目缴存质量保证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1、获盟级、区级和国家级优质样板工程的项目经理中标的社会投资项目工程,缴存保证金的比例分别为中标价的3%、2.5%和2%,获鲁班奖工程的项目经理缴存比例为1%。业绩有效期一般为两年,获国家级优质样板工程的为四年,获鲁班奖的为终身荣誉。
2、获得盟级、区级和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中标的社会投资项目,在优秀项目经理有效期内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工程中标价的2%、1.5%和1%。
三、保证金的收存与管理
将建设单位原自行留存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改由建设单位直接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按照建设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
四、缴存时限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统一缴存,否则工程项目不得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存时限与工程保修期相同。
五、保证金的用途
1、在规定时限内对建筑物进行回访保修。
2、由于施工操作而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该工程的维修费用在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六、保证金返还
没有质量缺陷或出现质量问题能及时履行回访保修责任并无质量投诉的工程项目,竣工24个月后返还缴存额的80%,余款及利息在回访保修期结束时全部返还。
七、保证金的支付办法
正常的回访保修和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处理费用由责任方垫付,届时按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返还。发生质量投诉,在规定时限内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单位不履行质量责任或履行质量责任不到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组织对该工程项目的维修,所发生费用从该项目的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
八、本办法的实施
凡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竣工的社会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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