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7]9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号)精神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监察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共同召开的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执业律师的服务意识,降低法律服务的,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和控告、,担任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担任被害人的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适合本所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的大小;
(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所耗费的;
(三)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社会声誉和诚信度;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必须向委托人告知有关政府指导价的政策规定。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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