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保证金】关于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在FIDIC合同第10.1款(履约保函)、第10.2款(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和第10.3款(履约担保的索赔)中有明确现定,即银行用书面形式承诺负责赔偿承包商签订合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主要目的是担保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正常履约,防止承包商中途毁约,以保证业主在承包商未能圆满实施合同时,有权得到资金赔偿。履约保函通常为合同额的10%,也可能随项目的不同而异,有效期到保修期完毕。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第10.2款(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中规定承包商除呈交工程保留金保函用于工程保修期的维修,履约保函也要保到工程保修期结束,即在承包商获得最终竣工证书后才予以发放,这与以前的版本不同。承包商应该就此与业主协商,避免对保修期提供双重保函,力争只将履约保函保到施工完毕,不包保修期包括在内。通常是承包商在投标呈交的报价首封函中对比做出明确说明,并在签约时写明履约保函只保到业主发放工程初验证书。因为实际上,履约保函定为合同金额的10%已经比较高,以此保函金额再来与工程保留金保函共同保证工程的维修对承包商是很不合理的。
中标的承包商必须在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内呈交其履约保函,业主在拿到履约保函后才能发放中标承包商的投标保函并与之签约。如果中标的承包商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果函,则通常其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如果业主在履约过程中临时削减部分工程内容,致使合同金额有实质性减少,则履约保函的金额也应相应下调。
预付款保函
FIDIC合同一般在第60款(证书与支付)的特殊条款中写明承包商应该向业主呈交预付款保函,主要目的是担保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偿还业主垫付的全部预付款,防止出现承包商拿到作为动员费的预付款后卷款逃走之现象发生。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事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等额,通常可以达到15%,也有更高些的例子,有效期直到工程竣工,实际在扣完预付款后即自动失效。投保金额应随工程进度和预付款的扣还而递减,承包商应定期就递减值获得业主确认并正式通知担保银行,办理相应的减额手续,不断调整保函金额与其相符,减除在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时有关责任和有可能被多索付的风险,同时还可逐步降低保函手续费支出。业主在扣完全部预付款后,即发放承包商的预付款保函。
工程保留金保函
FIDIC合同一般在第60款(证书与支付)的特殊条款中规定在每次发放承包商的验工计价款时扣除工程保留金,作为一种持有保证,目的是保证承包商负责对项目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维修,作为弥补工程不符合质量而进行返工时的备用金。业主通常从每次验工计价中扣款10%,当到达合同总价的5%时为止。合理的工程保留金最终应该为5%,也有高达10%的情况,有效期到保修期为止。当咨询工程师发出工程初验证书时,向承包商发放一半的工程保留金,余额直到保修期满的一段缓冲时间后,再予以全部发放。通常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换回在押的保留金现金,以便增加承包商的流动资金,以利其施工中的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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