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作者记谱配歌受保护享有署名权
张明多年从事民间采风活动,其间对一首少数民族的舞曲进行了记谱并配以歌词,该民歌于2006年被《民歌》一书收录,署名为“张明记谱配歌”。
2007年,张明发现某出版社出版的《民歌赏析》一书中收录了该首歌曲,署名为王民。张明认为出版社的这一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故要求该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最终,张明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吴园妹说,张明的作品是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而形成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宗旨是: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因此,为丰富社会文化,应促进民歌的流传和发展,对付出独创性劳动的“记谱配歌”者应给予鼓励。所以,本案中张明对其改编的民歌享有署名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