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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

大律师网 2017-01-17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损害赔偿】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及立法与司法现状,目前只能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 条的规定,贯彻“区分不同

【医疗损害赔偿】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及立法与司法现状,目前只能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 条的规定,贯彻“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处理原则。同时,还应积极研究对策,促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在赔偿标准上尽量统一。

案由确定问题

根据《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 条的规定,可以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区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中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包括未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受害人的案由选择权问题

就医疗损害的救济途径而言,由于医疗损害包括了医疗事故,因此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即使受害人先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起诉,但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也可以允许受害人变更诉讼请求,重新按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诉讼请求。

同时,由于《解释》对赔偿的标准做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但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抗辩,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就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据此,受害人一方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应准许医疗机构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出抗辩。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则享有医疗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尚不能涵盖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鉴定。因此,在受害人主张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组织司法鉴定。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失、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等其他医疗鉴定。同时,应该明确的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是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如果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院应该委托何种鉴定。鉴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优先适用性,应准许医疗机构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出抗辩,那么在鉴定程序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应优先于有关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进行。

损害赔偿问题

无论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虽然分别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但均应以统一的民事侵权法原则为基础,即必须让受害人获得公平的赔偿,该赔偿应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受害人受到的精神和物质。基于这一原则,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确定的赔偿数额对受害人明显过低,且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的,法院可以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民法法理,参照《解释》的规定,对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的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

根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支付赔偿费用的标准既不同于《解释》也不同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该办法规定经营者要赔偿消费者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即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十倍至五十倍计算,该项目在《解释》中就没有规定。如受害人在医疗纠纷中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如何处理关键还是要界定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医疗服务内容来确定其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一般法理,我国的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契约,不仅包括处理医疗事务的委托关系,而且还可能包括买卖、租赁、雇佣、赠与等关系。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作以上的区分,使医疗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的问题更加明晰。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并非一般性商业服务,对于其所导致的医疗损害,不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对于医院因出售药物和提供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等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由于本文所指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因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不属于消费关系范畴,不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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