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限度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以下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