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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割麦机绞伤不属于交通事故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必担责

大律师网 2017-01-18    人已阅读
导读: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3月30日电徐州一农民在收麦时被收割机绞残右手,将机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29日,江苏省沛县法院判决由收割机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万余元,而驳回了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3月30日电徐州一农民在收麦时被收割机绞残右手,将机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29日,江苏省沛县法院判决由收割机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万余元,而驳回了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10日,机主张伦驾驶联合收割机在为农民张显收割小麦时,因此前下雨,收割机麦粒出口处的绞轮被潮湿的麦秸塞住,张伦让张显帮忙扒一下,就在张显扒麦秸时机器突然启动绞伤了其右手,张显随后被送到沛县人民医院治疗,同日转入徐州钢铁总厂职工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沛县公安局鉴定,张显的损伤构成8级伤残。另查明,张伦的收割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和“交通事故”含义的界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本案张显的损伤系张伦驾驶收割机在田间作业时所致,事故地点不是发生在法律界定的“道路”上,故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且张伦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受害第三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因此,原告张显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无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此案系张显为张伦提供帮工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故张伦应对张显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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