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标准】关于东阳市招投标中心投标、竞买保证金代收代退的有关规定(试行)
根据东政发[2004]102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投标、竞买保证金代收代退的管理,维护东阳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投标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营造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服务环境,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施的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出让及政府罚没物拍卖和可由政府主持的社会公共资源招标、拍卖等交易。
一、投标、竞买保证金的代收规则
1、投标、竞买保证金统一由市招投标中心代收,并须在各种交易活动之前,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将投标、竞买保证金汇入市招投标中心统一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将银行回单交给市招投标中心信息综合科(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款凭证。
2、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按照招标、竞拍文件等有关规定交纳。
3、财务室在收到保证金后应按招标、拍卖项目填写《东阳市招投标中心保证金登记表》,在开标、竞拍报到前及时送到交易业务科,并留底一份。
二、投标、竞买保证金的代退规则
1、未中标单位或未竞得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投标单位或竞买人在开标评标结束后凭退款凭证及身份证明到市招投标中心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2)特殊情况须现金退款的,单位凭退款凭证和法人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签字),个人凭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招投标中心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2、中标单位和买受人办理程序:在与甲方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市招标办招标投标科备案后,凭招标人或中介机构的证明、中标通知书以及退款凭证,到市招投标中心财务室办理保证金汇转手续,将投标、竞买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或中标款之一汇至业主单位或中介机构指定账户。
3、投标单位与竞买者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4、投标、竞买保证金退款者与交款者名称必须一致。
5、退款单位因名称变更造成缴款单位与退款单位不一致的,原缴款单位应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由相应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原缴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具同意退款给更名后企业承诺书,经市招投标中心领导同意后,按一般退款手续和程序办理。
6、其他特殊退款情况须经市招投标中心领导同意后予以办理。
三、本规定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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