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X根因撤销权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法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X根又以原请求撤销的民事行为已被依法撤销,于2006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X与陈X秀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胡X根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X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55元、其他诉讼费345元,共计1500元由上诉人胡X根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