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信誉保证金】国际承包工程中,业主根据合同凭保函向银行索偿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业主可能借故凭保函向银行无理提款,甚至发生欺骗案件。承包商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付可能出现的无理提款,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
FIDIC合同并不提倡使用“首次要求即付”保函,而是主张业主在向银行索偿之前通知承包商,说明其导致索偿的违约性质,这可从合同第10.3款的字里行间看出。因为如果业主可以不需任何理由就没收承包商的保函,必然导致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把这类意外风险考虑进去,将有关费用全部折算到标价当中,以补偿不可预见的危险,造成标价的不合理增加,难以取得有竞争性的投标结果。
如果业主的信誉和财力相当有限,但在标书中又坚持承包商出具金额较大且期限较长的“首次要求即付”的保函,承包商应考虑要求业主出具银行的付款反担保函,以保证自己的工作能够得到支付。但实际运作中除非承包商带资承包,为项目提供信用贷款,业主一般是不向承包商提供付款保函的。在综合分析各种情况后,承包商就要充分考虑若冒如此大的风险,万一出现问题,能否确保盈利,是否值得参与这种投标。
保函的“转开”与“转递”
业主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限定承包商必须经由项目所在国的一家第一流的银行出具保函,或在外国银行开出保函后,通过当地一家中间银行向业主呈交保函,这家中间银行通常是项目所在国的商业银行。
我国国际承包工程公司应尽量说服业主接受中国银行直接开出的各类保函,并在开出保函前就此获其书面确认。如果必须通过当地一家中间银行向业主呈交各类保函,则应该特别注意在具体办理时,掌握“转开”与“转递”之阳质的区别,力争办理“转递”,因为这将直接影响承包商的潜在风险及其有关费用。
“转开”(Endorse或Counter-guarantee)时,当地银行视这种情况为“首次要求即付”类保函,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发生业主索偿的情况,当地的“转开”银行立刻办理支付手续,事后再与原开证行进行财务结算。因此,“转开”对于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同时还要承担与直接开出时相同的银行保函手续费,承包商这时等于双重付费(原开证行+转开行)。
“转递”(Authenticate)时,当地银行只是起到联络作用,承担的是间接责任。如果发生业主索偿的情况,当地的“转递”银行只是负责传递信息给原开证行,并且以其意见为准。若原开证行不同意支付,则当地的“转递”银行只需原话转告业主即可。若原开证行同意支付,则必须给其汇款,“转递”银行要待收到这笔款项后才能转付业主。因此,“转递”不仅可以降低承包商的风险,而且手续费仅几个美元,甚至有的银行考虑到与承包商的业务关系而不收任何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