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

大律师网 2017-01-26    人已阅读
导读:【借款保证期间】关于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6年12月,吴华准备投资开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的工厂,由于缺乏资金,于是他找到了李伟,希望李伟能借给他10万元钱。李伟同意了吴华的要求,但是要求胡小明

【借款保证期间】关于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6年12月,吴华准备投资开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的工厂,由于缺乏资金,于是他找到了李伟,希望李伟能借给他10万元钱。李伟同意了吴华的要求,但是要求胡小明为吴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6年12月20日,李伟与吴华、胡小明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李伟借给吴华10万元,在2007年6月1日前归还。

并约定由胡小明为吴华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合同签订后,吴华经营不善,所开的服装加工厂倒闭,没有能力归还借款。2008年2月,李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华向李伟归还借款10万元,并由胡小明承担保证责任。吴华对于所欠李伟的借款没有异议,但是提出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借款。胡小明对自己为吴华向李伟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也没有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胡小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应适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已经于2007年12月1日届满,因此李伟无权要求胡小明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胡小明为吴华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这种约定应认定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其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胡小明向李伟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截止到2009年6月1日。李伟的起诉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李伟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经常会提出其保证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的抗辩,本案即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保证期间,也称为保证责任期间。在一般保证中,它是指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它是指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这个时间内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