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复〔1990〕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已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一决宣告时,被判较短或的人的刑期已满,是否立即将其解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第 一百三十四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第一审判宣判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你院请示所述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部分被告人提出了上诉,该案正在第二审,故不应将另一部分被告人解除羁押。但是,为避免有的被告人的羁押期已达到甚至超过第一审判处的刑期还继续被关押,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对这类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改为或者,待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审裁判之后,再依法处理。
1990年6月5日
:一审 上诉 共同犯罪 其中 刑期 判决 宣告 批复 拘役 提出 是否 最高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 案件 立即 羁押 被告人 解除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