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演变中,私有制的产生导致国家的建立,国家建立以后又通过政府的形式管理国家,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早期,政府的权利高于一切,“国家赔偿”一词还没有出现,在那时,“国家豁免权”被广泛用于各个行政和司法领域,即使政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严重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也是没有权利向国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的。在那个国家赔偿“全面否定”的时代,要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失更是无从谈起。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演变,主权在民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政府的公权力不断分化,开始了政府时代向民权时代的过度,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1873年法国布朗戈案的判决标志了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逐步的建立和发展起来。
到了现代,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通过判例或者法典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个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法规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标榜人权的现代社会,精神权益的保护甚至比人身权益的保护更能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法律进步。
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