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是在1986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然后是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的第122条。在总结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该法是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律,并于2000年7月进行了修订,新法总结了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明确工作责任,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的法律,其中“经营者的义务”、“争议解决”等章节也部分涉及产品责任。此外还有行政立法,如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199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
由此可见,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相比,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产品责任制度主要是围绕产品质量责任孕育而成,还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