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7-01-29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0〕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0〕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4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江西省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 四十一 条、第 四十四 条、第 四十七 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此复









:刑事 刑期 如何 批复 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表述 裁判文书 起止 问题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