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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申报期限有什么变化?

大律师网 2017-01-29    人已阅读
导读:1、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那些损失准予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
1、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那些损失准予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 1、问:法规定那些损失准予税前扣除?
[ 专家回复 ] :

新《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申报期限有什么变化?
[ 专家回复 ]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与原外税同;原内税四个月);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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