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于这些人员没有规定积极的任职资格,但是却规定了相应的消极资格,即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要特别注意该种情形分为两种具体情形:必须是经济类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只要被剥夺政治权利,不管犯罪类型,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注意该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必须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3年期间的起算点是清算完结之日。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注意此种情形只适用于法定代表人,不包括非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等;而且必须是对于公司、企业违法负有个人责任。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注意若其所负的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尚未到期都不影响其担任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