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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的基本分类

大律师网 2017-01-30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环境侵权案件的基本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在实务中可以归纳为四种诉讼种类: 停止侵害之诉。即要

【人身损害赔偿案】环境侵权案件的基本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在实务中可以归纳为四种诉讼种类:

停止侵害之诉。即要求环境致害人停止其侵权活动的诉讼。提起这种诉讼可以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消除危险之诉。其前提是存在侵害发生的必然性的情况。

恢复环境原状。其前提是环境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或环境因素的损害,且被恶化或损害的环境质量或环境因素是能够恢复。

损害赔偿之诉。其前提是因环境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同时这种损害不能通过恢复原状来进行弥补。

在实践中,对同一起环境侵权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了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几种诉讼请求。比如,由于水污染导致果木枯死,且污染仍在继续,那么就可以同时提起停止侵害、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三个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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