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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无罪判决未对检察机关没收财产作出结

大律师网 2017-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8]赔他字第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98年月8日[998]川法委赔他字第号《关于王键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赔偿委员会讨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8]赔他字第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98年月8日[998]川法委赔他字第号《关于王键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赔偿委员会讨论,现答复如下:
王健在取保候审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根据《》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没收的财产,因该院并未确认其没收行为违法,故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宜对此作出应予返还的决定。你院可将应予返还财产的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此复:不宜 作出 决定 判决 委员会 批复 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机关 检察 没收 法院 直接 结论 财产 赔偿 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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