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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约定还款日如何确定保证

大律师网 2017-02-01    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关于未约定还款日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司律师: 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时间。王某于同日在保证人栏签名担保。请问,本案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冯强 冯强读者: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关于未约定还款日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司律师:

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时间。王某于同日在保证人栏签名担保。请问,本案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冯强

冯强读者: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该期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保证期间是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算,不宜将保证期限订得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第二,不宜将保证期间约定为无限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为前提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那么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起始点就难以确定。

主债务期限没有约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提出合理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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