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存在的问题
肢解工程,变相规避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五十万元以内的可以不招标。部分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手段,将工程肢解操纵投标招标结果,规避招标管理。
资格预审设置不合理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是对参与竞标的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财务状况、技术管理力量及技术装备等进行全面的比较审核,从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以便最终通过竞争从中选择优秀企业中标。因此,资格预审是公开招标投标程序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会直接影响到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量身定做”,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政策资源和行政法规立法权、处罚权等权利来限制外地区、外系统投标企业的进入,造成实质上的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更有甚者,利用招标人的权力根据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以达到直接左右招标投标结果的目的,为本地投标人提供“保护伞”,实现地区甚至某些权力人的自身利益。
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投标是表面上通过招标投标来选择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而实质上招标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暗中指定了施工单位,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只是一种形式,即所谓的“明招暗定”,这种行为使整个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架空了整个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对招标投标市场建设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