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出差途中受伤单位认为原因不明 能否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某公司上班。前不久王某押车出差,完成货物交接后,他和另外两名同事徒步返回住地。途中,王某被从后面疾驶而过的摩托车撞入路边深坑,摔成重伤。由于事发当时天已擦黑,走在王某前面的两名同事并没有看到王某被撞的情景,想追摩托车也没有追上。事后王某提出申请工伤时,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王某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被摩托车撞伤。那么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王某出差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此,本案例中,王某不管是被摩托车撞伤还是因其他事故致伤,只要受伤情形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一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