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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的赔偿请

大律师网 2017-02-01    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第九条请求返还被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的赔偿请求,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有无违法侵犯财产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第九条请求返还被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的赔偿请求,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有无违法侵犯财产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或者具有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法律文书的,以确认论;

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当事人财产的,予以确认;

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为当事人个人合法财产的,予以确认;

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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