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落实

大律师网 2017-02-02    人已阅读
导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行政首长责任制得到落实的同时,切实履行好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感。从一些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来看,均是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行政首长责任制得到落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行政首长责任制得到落实的同时,切实履行好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感。从一些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来看,均是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行政首长责任制得到落实的同时,切实履行好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感。从一些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来看,均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落实造成的恶果。因此,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实落实好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的现状 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重生产、轻管理、重效益、轻安全的现状比较突出,其中,不少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完全忽略了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表现为: 一是企业负责人意识淡薄。除化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外,纺织、冶金铸造、机械加工等行业的企业多数法人代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对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知晓率是空白。 二是安全管理基础台帐缺乏。通过近几年的强抓不懈,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台帐有了明显的改善,初步建立了职工培训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已经建成并且得到了完善,达到了省局下发的《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注》的要求。但是,冶金制造、机械加工、非煤矿山、纺织加工等行业,多数企业安全管理台帐流于形式,只是为迎合相关部门的检查而记录,并未真正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实际生产中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安全生产投入存在不平衡现象。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化工企业都能按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极少数中小型化工企业在投入上亟待加大,仅满足于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冶金铸造、机械加工、非煤矿山、纺织等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更是少之甚少、微乎其微,而且相当一部分企业无帐可寻,只是以最大限度追求价值为终极目标。 四是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检查。除化工等高危行业外,不少企业并未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安全检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多数企业台帐记录很少或就没有记录,即使少数企业检查有记录,其记录内容不完整、简单、单一,甚至通过企业的台帐反映,检查未发现隐患。 五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化工企业和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及部分规模、定报企业,有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能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而其他企业,多数未能制定或制定出的预案内容残缺简单,无操作性,更是没有举行过应急演练。虽然此项工作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在去年底之前完成,但从现在看来,仍虽加强引导和指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部分企业实施监察。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起这个职责。因此,《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派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第14条、第16条及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表述,明确划分了各自职责。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巩固和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成果,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依法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在这当中,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仍是落实给企业负责人,监察监管责任落实给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之一 及时消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这就要求企业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职,不得有丝毫马虎与松懈。 三、建议及对策 今年是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 隐患治理年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深化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明确机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及成员,职责明确,协调治理,建立长效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二是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牵头,由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各乡镇行政领导同样是辖区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层层级级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落实相应的责任,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领导 一岗双责 和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及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并必要时进行通报及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2008年是 隐患治理年 ,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主要是:一是高危行业,即危化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必须严格而且不折不扣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的主要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81条及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25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二是事故多发易发及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三是对上一年度排查出的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尤其在暑期、汛期、北京 奥运会 及 改革开放三十年 安全生产月 等期间之前,采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集中整治,确保重点隐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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