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原胡状集-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免税
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