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和定义
制定实施《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予以规范,使招标投标活动有法可依,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使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活动,因此引入了招标代理机制,形成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完善的评委专家库工作。是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减少违法和犯罪活动的非常好的一种市场交易方法。只有这样,各自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
其定义在于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择最优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从民法学上来说,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缔约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订立合同过程,使合同订立更公平,更有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签订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
1,,招标人向公众发出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契约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其实就是契约信用的产生,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要订立契约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是要约邀请。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践中,国内外有关招投标规则都允许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为实现采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应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人造成歧视等。
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书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招标人承诺即可签订合同,契约信用也就随即产生,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合同法关于要约效力的约束,如在投标有效期内,该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招标人经评审后确定中标人的法律性质为承诺
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订合同前,招标投标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一旦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对中标人做出订立合同的承诺,受合同法关于承诺效力的约束。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承诺生效。承诺生效之后即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产生了订立合同的义务,招标人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在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立即产生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订立合同的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不属于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经过双方签署之后成立并生效。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合同获得批准后生效。双方都必须诚实守信遵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