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范围】破产劳动债权之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基于职工劳动者的身份而由企业破产财产对职工未来的生活的补偿保障,主要体现在对破产后、退休前职工的生活保障方面。作为职工债权,其内容包括破产前企业应付而未付的补偿金和破产受理后企业应付的经济补偿金两部分。
对补偿金的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之中,也有部分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应补偿金的范围,可操作性更强。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法律情形:
1、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法律规定在适用时还须进一步查找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限于篇幅不再进一步展开,大体需要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共有10余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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