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限】关于抵押担保期限如何计算
律师:
我去年借款给一个朋友,他用其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并到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产局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注明抵押期限为一年。现该抵押期限已超过一年。听一些朋友讲,超过房产局登记的抵押期限的抵押担保,不再生效,业主可以出售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法律对抵押担保期限有何规定超过房产局登记的抵押期限后抵押担保是否仍然有效
惠阳:杨生
惠阳杨生:
关于抵押担保期限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权随之灭失。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抵押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抵押权就伴随债权终身,只要债权存在,抵押物存在,抵押权就仍然存在。其抵押担保的期限等同于主债权存续期间,不存在超过抵押期限的问题。房管部门根据部门规章或者内部文件所登记的抵押期限,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因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抵押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这种登记的抵押期限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超过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的抵押权,仍然有效,受法律保护。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