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外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度招标投标范围的比较
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法律和条约、协议、决定等的规定来看,将招标采购标的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已成为一种通常做法。《政府采购协议》将招标的标的分为产品和服务,服务包括建筑工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分为货物和工程,而将咨询服务排除在外,专门由《世界银行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进行规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明确规定货物和工程标的的性质,该法规定,“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工程”是指与楼房、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对货物的解释则为,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关于服务,《示范法》只将其定义为“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也只对“服务贸易”的几种形式作了界定,而没有对服务本身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对招标标的性质认识不统一,因此很难确定标的范围。
由于招标标的涉及的范围广,各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各有千秋,因而随着各国现实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被修正。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是,招标的标的范围逐渐扩大,招标标的从过去单一的实物形态项目转向全方位近况物形态和知识形态项目,新产品开发、改造、科研课题、勘察设计、科技咨询等知识形态的服务项目招标不断拓展。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在货物方面,招标标的主要是机电设备和机械成套设备;在工程方面,招标投标的主要是建筑安装;在服务方面,招标投标的主要是科研课题、工程监理、代理招标、承包租赁等。对此,《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某些条件下建设项目及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和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
在国际范围的招标内,各国法律都对招标的范围特别是服务项目范围,根据其参加的条约、协议规定或根据互惠、对等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本国投标人的利益。例如,欧盟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承诺适用于协议条款的服务范围是:银行和金融、保险、卫生服务、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运输、海洋运输、内陆水运、港口、机场、旅游、客货运输、宾馆和餐饮、维修、研究和开发、健康、住房等;美国也提出了大致对应的报价单。在此之外的服务,或者谈判双方根据对等原则互不开放的服务,都不对外开放。我国在这方面尽管还未作出明确的例外或保留,但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采取国际招标的,“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遵从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