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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的阶段划分

大律师网 2017-02-10    人已阅读
导读:【护理费】护理的阶段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颁布的法发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规定: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

【护理费】护理的阶段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颁布的法发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规定: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同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护理费的赔偿中,对出院后护理费的赔偿也应包括在“护理费”的范畴之内;同时此规定还为护理费的阶段划分提供了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年5月24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规定: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损害方残疾后生活不能自理,仍需他人护理,不但丧失了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影响工资收入,原来无单位的个体工商业者残疾后无退休工资收入;而残疾赔偿金仅仅是对本来通过劳动能取得利益的一种补偿,与因工致残人员相比,没有退休工资,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尚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存在护理依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损害方同样有理由获得护理费的赔偿。

由此,我们提出护理的阶段划分如下:

第一阶段:残疾者治疗达到临床症状稳定时,这阶段的护理大多在医院进行,护理的人员除护士外,主要是其家属。

第二阶段:残疾者经治疗达到临床症状稳定后至护理依赖的条件消失,这阶段的护理主要在家庭内进行,护理人员可能是家属、亲戚、邻居或雇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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