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台帐】关于印发《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暂行)》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制订了《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暂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帐”联系配合办法(暂行)》
2、联系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
根据国办发[1999]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加强海关与中国银行的联系配合,做好台帐“实转”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台帐保证金帐户设立
加工贸易企业向中国银行递交由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时,中国银行在海关帐户下为企业设立帐户,并按《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注明的金额收取保证金后,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二、手册台帐变更
6月1日前的台帐手册和6月1日后“空转”手册变更后需要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手册,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内容办理台帐变更手续。
对6月1日前的台帐手册变更后不需要实行“实转”的,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对帐
(一)实时对帐。“实转”手册建帐后,海关根据保证金台帐备案“底帐”核对企业递交的由中国银行签发的《保证金台帐开设通知书》和“密押”号码。“空转”手册可不进行“实时对帐”。
(二)每日对帐。中国银行每个营业日结后(或下一个营业日开始时)打印当日或上日保证金征退清单,派专人或通过专门渠道传递至海关进行对帐。
(三)每月对帐。中国银行每月月初打印出上两月对帐开设、变更、核销和保证金征退清单,派专人或通过专门渠道传递至海关进行对帐。
四、台帐保证金转税
经批准内销的保税料件和税款按一般征税缴款书形式交纳的,不能从台帐保证金内划转,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办理台帐保证金转税手续的,中国银行根据企业送交由海关签发的注有“台帐保证金转税专用”和台帐编号字样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从相应帐户把对应该笔台帐的保证金划转“中央金库”,其相应的缓税利息不能从台帐保证金帐户内划转,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
(二)已征收台帐保证金的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需追缴税款及缓税利息时,海关向中国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及《海关专用缴款书》,由中国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将对应该笔台帐的保证金及利息一次性划转“中央金库”。
(三)对海关开出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税款金额大于对应台帐本金金额的,或《海关专用缴款书》(缓税利息部分)金额大于对台帐保证金利息的,由中国银行在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海关重新签发缴款书。
五、台帐保证金的退还
(一)企业凭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向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退还手续。
(二)中国银行核对企业送交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和“密押”号无误后退还台帐保证金及利息,同时签发《中国银行台帐销帐单通知单》。
六、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主管海关:
中国银行驻分(支)行
兹有合同号:
开展加工贸易,需在你行开设保证金台帐,请审核办理。
台帐核销期限
台帐金额
海关
(盖章)
年月日
台帐保证金
(人民币)
备注
本单共四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二联)、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保证金台帐使用,它用无效。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主管海关:
中国银行驻分(支)行
兹有合同号: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现已履行合同完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应退台帐保证金
(人民币)
已缴台帐保证金
海关
(盖章)
年月日
结案情况
未结案原因
是否暂停设台帐
备注
本单共四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二联)、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保证金台帐使用,它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