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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笔帽之辨

大律师网 2017-02-13    人已阅读
导读:如今“宝宝”已成为每个家庭中的核心人物,“宝宝”的每一步成长都寄予家长的厚望,给“宝宝”创造美好的人生里程,是每一位父母的心愿。而消费者许小姐为这却遇到了不舒心的事。 消费者许小姐2009年3月21日,为刚出生

如今“宝宝”已成为每个家庭中的核心人物,“宝宝”的每一步成长都寄予家长的厚望,给“宝宝”创造美好的人生里程,是每一位父母的心愿。而消费者许小姐为这却遇到了不舒心的事。

消费者许小姐2009年3月21日,为刚出生的“宝宝”留做纪念,支付了446元委托某母婴服务机构制作胎毛笔。4月28日收到的胎毛笔发现公司给其配了一个塑料的笔帽,认为不符心愿,与公司交涉,公司表示:消费者胎毛笔是象牙的,只能配塑料笔帽,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遂投诉到12315。

卢湾消保委接到投诉即向双方联系了解情况,消费者表示:付费时该母婴机构没有告知配塑料笔帽,要求全额退款。公司则表示:因双方签暑的协议中没有写含笔帽,则表示配塑料笔帽,如果协议上注明含笔帽,则表明是配与胎毛笔相同材质的笔帽,公司认为无过错,所以不能满足消费者要求。

消保委指出:公司与消费者签署协议过于笼统,含糊不清,协议中对笔帽规定没有明确做说明,公司存有一定的过错;而胎毛笔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退款要求不能支持。

最终在卢湾区消保委的调解下,公司制作一幅价值198元水晶苹果赠送给消费者“宝宝”以示歉意,消费者接受。

《消保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询问作出真实答复。

在此,卢湾区消保委提醒商家,合同条款应规范和完善,条款内容应清晰明了,以免事后带来不必要麻烦;作为消费者维权应理智,要求应合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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