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关于提供担保需明确保证方式
为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经常发生在经济活动中,据法律人士介绍,多数民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日后追究债务人及保证人责任时,容易出现义务偏差,以下的案例给大家思考。
案例:
老李与陈先生是朋友,去年8月,陈先生开办了一家饭店,小杜为饭店装修的承包人。小杜因装修施工缺乏资金,遂经陈先生介绍向老李借款15万元。当年9月3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小杜向老李借款15万元;陈先生为此笔借款的保证人;该笔借款于小杜完成装修工程后1个月归还老李,合同书有3人的亲笔签名。
合同签订后,老李按约给付了借款,今年2月小杜完成了装修工程,然而老李多次向小杜和陈先生催要借款无果,遂将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杜偿还借款及利息17万元,陈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后法院判决认定老李与小杜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陈先生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为保证人,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柳州一律师事务所的梁律师表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时,如何认定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人的保证。在我国《担保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重于一般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主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没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以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律师提醒,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果作为保证人,应当明确自己承担何种保证方式,由于一般保证要轻于连带责任保证,这一点需要分清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也要明确知晓自己更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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