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破产债权的申报

大律师网 2017-02-14    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债权的申报 1.破产债权的申报概说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呈报债权,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

破产债权的申报

1.破产债权的申报概说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呈报债权,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即使是实质上的破产债权人,也不被视为程序上的破产债权人。[2]凡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者,便不能而使破产程序赋予的各项权利。故法院在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必须同时公告,对已知债权人还应通知送达,告知债权申报的期限与地点,以及逾期不申报债权的后果。

2.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各国破产法中均有关于债权申报期间的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及决定期限的方式各有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法定主义与法院酌定主义。

所谓法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的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目前采取法定主义的国家已为数不多了。我国现行破产法采取法定主义,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所谓法院酌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美国、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均采取法院酌定主义。如法国86-98号法律第53条规定:"债权人在最高行政法院命令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申报,将不能参与财产的分配。"根据日本破产法第142条的规定,债权申报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必须在破产宣告后2周以上4个月以下。

对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区别已知与未知破产债权人而规定不同债权申报期限的做法,受到了学者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至少在程序上没有做到债权人平等,除了限制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参加破产程序以外,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破产程序是一种绝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在构建破产程序上的期间时,一定要避免与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期间相类比。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公告送达之功能在于弥补其他送达方式适用不能的缺陷,是一种补充性的方式。而破产程序上的公告送达是一种必须的基本形式,债权人不论是否已知,破产程序的效力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所以,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这种做法是没有根据的。这种批评颇有道理,正在起草的新破产法将改变这种做法,而采取以公告之日为准的统一期限标准。

3.债权申报的方式与内容

债权申报的方式,是指债权人以口头或书面为债权申报。关于申报的方式,有的国家破产法明确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有的国家虽未于法律中明文规定,但从立法的精神看,应认为适用书面形式。例如,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显然是口头方式不能解决的。日本破产法也设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口头的申报不被允许。实际惯例是:法院对于已知的债权人送达破产宣告书时一并送达申报书,由债权人填写后连同债权的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关于申报的内容,各国法的规定大致相同,即要求申报债权人的姓名、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证据。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附上债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理由及金额。日本破产法第228条、我国《破产法》第9条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