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大律师网 2017-02-14    人已阅读
导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办 公 室

  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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