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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几类?

大律师网 2017-02-15    人已阅读
导读:34人阅读 来源:律师 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争议时,劳动关系当事人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由人民法院解决。但是,并非所有案件人民法院都会受理。现在,我们将在下文为您具体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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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争议时,劳动关系当事人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由人民法院解决。但是,并非所有案件人民法院都会受理。现在,我们将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违反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

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所做的法律解答。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除了要规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情形外,还应当要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上文,在此不赘述。如果您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您及时联系律师,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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