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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及内涵

大律师网 2017-02-16    人已阅读
导读:【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及内涵 从我国立法的实践来看,先前法律、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中标准不统一,直至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及内涵

从我国立法的实践来看,先前法律、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中标准不统一,直至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该条文结合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独创性地使用了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说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一定的创新。自此以后,安全保障义务开始在我国司法中大量出现,也为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群众活动的参与者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然而哪些场所需要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公共场所和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范围。对于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我们很容易就能确定,但是对于所谓的公共场所《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那么还有其他公共场所是否包括在里面笔者认为,法条中进行了不完全列举,那就说明远不止列举出来的,但又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包括在内,对于那些法律上没有管理人的公共场所不应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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