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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

大律师网 2017-02-17    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 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6

【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

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67号)关于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的规定,为保证协调机制的规范、有效、顺畅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协调机制的目的是:加强各有关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有效地解决本市招投标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障政令统一,依法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调机制的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土局、市市政管委、市园林绿化局、市信息办等部门组成。市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第四条 成立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组长,各成员单位主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第五条 协调机制协调事项范围如下:

加强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计划与思路;

本市招投标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重要问题;

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及范本的制定;

涉及多部门招投标工作、需呈报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全市招投标执法检查或联合调查工作;

各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信息交流;

需要多部门研究或协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筹备、组织协调机制会议;

起草、印发协调机制会议纪要;

了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组织、落实成员单位有关信息交流事宜;

办理、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协调机制议事采取不定期会议形式,可以根据成员单位的要求随时召开。各成员单位可以就第五条规定事项范围内的具体议题提请协调机制会议研究。

协调机制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及参加人员,由协调办公室商有关单位确定,提前书面通知各参会单位。

第八条 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并主持。一般会议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并具体经办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研究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参加会议。

第九条 协调机制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有关成员单位。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应当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表达。重大事项可以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准备相关材料,按时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如有未尽事宜或不同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办公室书面反馈,必要时,由协调办公室在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

对于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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