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银行债务形成原因及银行债权损失的处理
为得到合理的解决办法,我们必须先认真分析企业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债务形成,做到有的放矢。
从企业角度看,在过去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在政府的直接指挥下运转,缺乏自我积累,包袱沉重。
一是缺乏更新改造资金。国外的企业折旧率较高,而我国企业不但折旧率很低,而且很少的折旧又大部分当作利润上交,铺了新摊子,从而使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极为短缺。
二是职工养老负担重。国外职工养老金,一般都由企业代职工专项存管,作为专项资金进人资本市场进行再投资,投资收益用于养老。而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早就以低工资形式被国家扣掉,当作利润上交了。职工退休后,一无所有,不得不由企业负担。
三是社会福利企业化。社会福利事业本应由政府办,我国却由企业代办了,挤占了企业利润与经营资金。
四是行政干预企业经营决策,造成经济效益低下,结果也只能由企业承担。
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造成沉重的包袱都由企业负担,企业不得不向银行大量贷款,进行高负债经营。在一切都听从国家计划、一切都由国家直接决定的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债务问题,怎能由企业单独负责任呢
另方面,从银行角度而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专业银行也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毫无信贷自主权,贷款都由政府计划进行分配。现在这么多的贷款出了问题,责任当然也不能由银行单独承担。由此可见,企业与专业银行间的债务问题是多年来实行旧体制积累下来的问题,原因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本身。企业与银行都承担不了全部责任,国家要有一个统一的解决办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银行债权仍按照破产法之规定,同普通债权一样参加破产程序,破产后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应予核销。因为这部分贷款本来属于无法收回的坏账贷款,是实际中已无正常资产对应的贷款。不正视这个现实予以核销,还要把它当作真实存在的债权,是自欺欺人。我国三十多年来未实行正常的坏账冲减制度,现在应正视现实,将历史上积累起来的这部分坏账予以核销。这部分损失无论是在中央银行还是中央财政头上,表面上看都给国家增添了负担,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因为企业长期占用的这部分坏账贷款虽然账面上的货币形态还存在,但它们的实物实际上已经退出流通领域或根本不存在,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货币中有一部分没有商品流通与之对应,所以这部分损失在实际上已经通过通货膨胀被老百姓消化掉了。因此,中央银行以及中央政府现在所做的账面变动只不过是将上述实际情况由"暗"变"明",使账面确切反映既成事实而已,并不会增添新的实际负担,不需要增发新票子,更不会诱发新的通货膨胀。
对专业银行负债的冲减可以有以下两种办法:
冲减专业银行自有资金。即由专业银行自身承担这部分贷款损失,其结果是降低银行自身的资本充实率,降低其风险防范能力。
冲减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则或者冲减自有资金来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或者通过冲减财政在中央银行的贷款,将其转嫁给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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