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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对《合同法》的冲击

大律师网 2017-02-18    人已阅读
导读:【电子格式合同】电子合同成立对《合同法》的冲击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

【电子格式合同】电子合同成立对《合同法》的冲击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同样的问题是:如何保证网路系统的安全,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发出和接受完全是数据电文,没有签名或是盖章,如果是有其他企图的人员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发出要约邀请、要约、或是承诺,这样很容易给企业或是真正权利人造成损失,这其中还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这些情况都对传统的合同的成立造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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