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登记及註销
第40条
符合仲裁法所定得为仲裁人之资格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得登记为仲裁人。
第41条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经理事会决议註销其登记:
1、经发现不具备仲裁法第六条各款所定资格之一者。
2、有仲裁法第七条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3、违反仲裁机构组织与调解程序及费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款、第叁款或第五款规定者。
4、有其他严重影响仲裁之公正及公信力之情事者。
前项仲裁人之註销登记,应经全体理事叁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叁分之二以上决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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