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程序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技术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进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且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开发区管理会有权进行审批。管委会招商局为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具体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主要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行研究报告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核发放外商投资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破产、清算审批等。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四条 投资者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如下有关项目建议书审批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方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投资方资信证明
5、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6、项目行业归口部门审批意见
7、审批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招商局项目承办人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后,草拟“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批复”,经招商局分管领导审核、招商局领导签字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在招商局项目承办人收到相关有效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给“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可行研究报告审批
第七条 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如下可行研究报告审批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3、项目建议书批复
4、环保评估报告
5、消防部门审批意见
6、项目建设用地文件或证明
7、审批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招商局项目承办人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后,草拟“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经招商局分管领导审核、招商局领导签字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在招商局项目承办人收到相关有效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投资者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其他所需文件到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项目公司“名称预核准”手续。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
第十条 投资者在获取项目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如下合同、章程审批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相关附件,如技术转让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授权书
5、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履历表
6、投资方出具的委派书
7、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对于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项目、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设备的项目和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项目,需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应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招商局项目审批经办人收到上述材料并进行相应审核,草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通知单”,经招商局分管领导审核、招商局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应在招商局项目审批经办人收到相关有效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通知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核发放
第十三条 招商局项目审批经办人持“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通知单”到市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申领“企业代码赋码表”,连同本制度第四章所列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交与招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证人员,经发证人员审核后打印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审批
第十四条 外商商企业对公司名称、投资方、经营场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进行变更,需向管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1、 变更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批准证书
4、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5、原合同章程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审批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招商局项目审批经办人收到上述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查,草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批准通知单”,经招商局分管领导审核、招商局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审批应在招商局项目审批经办人收到相关有效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批准通知单”,并相应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破产、清算审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破产、清算,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招商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遇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制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