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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哪些内容

大律师网 2017-02-23    人已阅读
导读:《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应当订立书面

《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此种借贷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的种类。 贷款依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在贷款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2)贷款的用途。这是贷款专用原则的要求,以防止借款人挤占挪用贷款。

(3)借款金额(包括币种)、利息以及计息方式。计息方式包括:以多少天为基数,多长时间计一次息。以此为根据准确计算利息。

(4)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这是安全性原则的要求,保证借款人能按约定期限和方式还款就能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和周转。

(5)违约责任和借贷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通过明确责任违约及其处理措施,有利于督促义务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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