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串标行为源头治理的措施建议
改革招投标程序和方式,使之“不能做”
可以借鉴厦门市等地的“背靠背”经验,要求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堵住串通投标的“信息源”,降低串标的可能性:一是取消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不必提交任何证明、实行不记名制度;二是取消集中组织招标答疑、踏勘现场,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现场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投标人疑问的答复,一般实行网上答疑制度;三是取消资格预审,只有达到3000万元以上规模以及少数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并实行资格后审,其他项目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四是资格审查内容尽量简化,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与评标委员会分离;五是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六是有关招投标活动不强制投标人参加;七是完善有形市场功能,建立评标专家网上抽取、电话语音通知及封闭评标等系统。
另外,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名,在1~2年内评标委员会应完全由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应随着工程技术复杂性和投资量增加而相应增加专家数量,并且相应增加造价专业评委的数量,应不少于1/2,最少为3名。
加大串标成本、降低其预期收益,使之“不愿做”
首先,扩大招标信息发布面,降低投标成本和费用,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要配合计算机自动评标系统的运用,尽快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规范招标文件按工本取费标准。
其次,规范投标保证金缴交管理。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不高于项目概算金额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此规定已执行近10年,应适当提高标准,增加投标人串标或者资质挂靠的成本。还可借鉴江苏省启东市的做法,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为信誉保证金,在中标单位进场施工一个月后,经业主确认中标人没有违约的,信誉保证金方可退还。
再次,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在实际工作中,招标人要设置一个拦标价,以免投标报价超过工程概算或预算,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该报价。尽管合理最低价法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和其他评标方法相比,有减少人为因素、利于遏制串通投标行为等种种优点。为防范盲目压价、偷工减料、工程纠纷等问题,关键要落实提高设计质量、核准工程量清单、完善评标程序、增加履约保证金、推行工程担保、严格工程签证、严格合同管理、严格现场监督等一系列措施。
要推行中标公示期招标人实地考察制度。对规模较大的工程,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属实,项目班子成员有无在建工程等。
加强法制、诚信建设,严格监管,使之“不敢做”
虽然串通投标罪已列为刑法约束范围,但有关法规体系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和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偏轻,操作起来人为掌握的空间大;再如,应明确规定处罚对象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即使串通不成也要受到处罚;又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情节严重”没有定量标准。
要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一是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实时监督。二是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合同备案、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三是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只要代理机构坚持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串标就难以得逞。要严格控制代理机构的审批,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使代理机构不愿迎合少数招标人的要求而丢掉饭碗。对于业主和代理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正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设置投标“陷阱”或搞“对号入座”的,或编制不合格的回标分析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应该加大惩戒力度。如对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及时限制或取缔相关资质,并视情节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对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相关企业,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限制或停止该企业在当地的市场经营活动。对主动检举揭发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免责并奖励制。违法违规行为除纳入诚信体系外,一律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