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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大律师网 2017-02-24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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