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北京经济适用房出卖条件及所需材料

大律师网 2017-02-25    人已阅读
导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网上签约的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